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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腐败官员的量刑可否有一个标准?
发表时间:2007/7/10 14:33:21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作者:一剪梅     浏览次数: 1568
 
 

  惊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已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感叹欢呼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的同时叹息挽惜一代俊杰奋斗一生的悲凉下场。心想还不知道多少我的亲朋好友受过假药的欺骗。

当然,还有一种感叹。那就是国家对腐败官员的量刑是否一个统一的标准。

  比如说李真和郑筱萸执行死刑是受贿额达几百万,可算是死有余辜。可是云南的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额高达四千多万为何不执行死刑?为什么就是死缓?说胡星有黑龙江的韩贵芝受贿额据说达到两个亿,为何不执行死刑?为什么就是死缓?

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为何不判处死刑?说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那是抗拒以后的事情?怎么可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而韩贵芝在黑龙江卖官收贿影响多坏呀!记得韩没出事去黑龙江一个小县城采访.那些司机都知道,一个科级四十万以上,一个外级一百万以上,似乎在黑龙江这是公开的秘密.造成如些坏的影响为何还判死缓?是因为韩贵芝牵涉官员太多,保的人太多?难道李真和郑筱萸牵涉官员太少,保的人少?不明白!

总的感觉那就国家当出台一个标准,那就是受贿多少当判死刑?这样民心可安可宁,国家更好治理.腐败官员们也觉有法可依,让某些犯罪的同案犯和亲戚少上蹿下跳,让贿资更少污染好官清官,让风气更正民心更正;让贿官更好地收敛自己的行为。这当是新时代的对刑法的一个新要求?

    以法制社会,当是表现在方方面面,而不是说说了事,更不能有这么大的弹性.

   而法律是威严的,不能让更多的人为的因素参乎进去,这也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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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胡星(资料图)

  新华网昆明8月8日电(记者王研 屈明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一审判决犯下受贿罪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星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严惩处。

  案发后,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链接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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